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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30 浏览次数:28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243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4316

   

 


安徽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管理,促进非学历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与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等为目标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以及面向社会开展的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不包括涉外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及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举办的业务提升类培训。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标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对非学历教育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与规范管理,对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二级学院(系、所、中心、基地)是举办非学历教育的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各办学单位”),各办学单位可独立或与校内外其他单位合作举办与其学科专业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并承担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所有项目原则上由各办学单位自招、自办。各办学单位应严格遵循“一班一报”原则,不得一次审批重复开班。

第五条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办班;

(二)课程设置要体现针对性和适应性,适应非学历教育和专业的特点以及学员的需求;

(三)培训全程要高度重视课程思政建设,强化意识形态管理。

第七条办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集体讨论决定非学历教育项目,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切实强化对非学历教育的把关,并于开班前15向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据实填写提交安徽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审批(备案)表(附件1),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立项后,由各办学单位拟定安徽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协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第八条各办学单位在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填“安徽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结项备案表”(附件2),向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总结、学员名册、成绩汇总表和结业资格等材料。

第九条合作办学须参照教育部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执行,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按相应的流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非学历教育合作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初审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重大事项须报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在《安徽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合作培训项目协议》(以下简“合作培训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非学历教育合作培训项目相关资料由办学单位存档备查。“合作培训协议”中的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要进行法律前置审核。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条各办学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加强过程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做好项目方案设计、教师选聘、课程安排、教学实施、结业考核、质量监控与评价等,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并做好项目培训学员满意度调查、项目培训后的追踪调研。对办学满意度较低的项目,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将督促办学单位及时调整,改进办学质量或予以停办。

第十一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印制。项目结束后,各办学单位应按学校材料归档要求将项目审批表、项目协议、培训方案、招生简章、学员名单、考勤记录、成绩登记表、结业证书发放登记表等材料在本单位存档备查。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各办学单位应将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截留、坐支、私存、设立账外账等小金库行为。学校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收费,不允许合作方进行收费。学校按培训收入税后总金额的20%计提管理费,其余80%由办学单位统筹使用,可具体用于各办学单位的办班成本、教职工培训、参加学术或教学会议、国内外访学、人才引进等相关开支,也可列支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推动办学单位事业发展。酬金发放标准可参照“安徽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各类酬金发放标准”(附件3),期间如有新的变化和调整,则按新的发放规定执行。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由财务处、办学单位根据以上分配原则进行核算和分配。各办学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按项目制原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管理方案,明确本单位的事业发展以及其他事项分配比例,经集体决策同意,报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及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督查与奖惩

第十四条各办学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健全各类台账,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在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办学单位的非学历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情况,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校非学历教育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托培训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按委托单位有关培训管理规定和经费使用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审批(备案)表.docx

2.安徽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结项备案表.docx

3.安徽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各类酬金发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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